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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九届“江宁区教学带头人”和第一届“江宁区优秀青年教师”评选的通知

2018/3/13 8:29:12    浏览量:15113

关于开展第九届“江宁区教学带头人”

和第一届“江宁区优秀青年教师”评选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高职校:

   依据江宁区《关于新一届区级“带头人”和第一届“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工作的管理规定》(江宁教字〔2018〕7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九届“江宁区教学带头人”和第一届“江宁区优秀青年教师”评选活动。现将评选活动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与对象

全区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高职校、直属单位(下文称单位)的在职在岗教师(含民办学校与幼儿园在职在岗教师)。

二、评选类别和人数

1.江宁区第九届学科教学带头人评选人数500名,其中幼儿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初中、高中(含高职校)大致比例分别14:3:2。

2.江宁区第一届学科教学优秀青年教师评选人数700名,其中幼儿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初中、高中(含高职校)大致比例分别2521。

三、评选程序与办法

1.个人申报。个人对照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

2.单位推荐。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各单位对照条件进行初审,依照各单位内部“评优”程序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单位向教研室依照各学科报送材料要求进行推荐。

3.组织评选。区教育局成立第九届“江宁区教学带头人”和第一届“江宁区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普教科(教研室)研究确定学科评选组织及其成员,根据学科评选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评审。

1)资格审查和材料评审。由学科评选组对照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对报送材料进行评审。

2)笔试。由学科评选组组织命题、考试与评分。各学科申报人员参加笔试的时间统一(初定于4月中下旬),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3)面试。学科评选组须组织区级“教学带头人”面试。(初定于5月中下旬),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4.进行公示。由各评选小组按照学科评选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推荐评选对象,上报第九届“江宁区教学带头人”和第一届“江宁区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工作小组审批后,在江宁教育服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

5.研究决定。普教科(教研室)呈送区教育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于律己,廉洁从业,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热爱学生,爱岗敬业,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工作负责,乐于奉献,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

2.学历达标,拥有教师资格证书;

3.申报人员的工作量须符合各单位相关规定;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申报第九届“江宁区教学带头人”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57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2周岁(年龄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71231日);申报第一届“江宁区优秀青年教师”人员年龄按照南京市优秀青年教师评选的年龄规定,即不超过35周岁(年龄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71231日);

6.申报第一届“江宁区优秀青年教师”人员须有3年(含)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申报第九届“江宁区教学带头人”人员须有5年(含)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年限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71231日;

7.2015年以来未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且近3年年度考核的结果均在“合格”及以上。

(二)专业条件

第九届“江宁区教学带头人”

1.教学工作

申报学科须与本人2015年1月1日以来任教学科相一致,并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⑴所教考试学科的均分(综合得分)至少有2次位居校均以上。或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接手薄弱班级,明显提升。

⑵所教非考试学科辅导学生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内比赛获得区级及以上集体奖至少1项,或组织、参加校内本学科学生集体活动至少2次。

⑶参加区级及以上学科教学竞赛、基本功评比取得区级以上奖至少1项。

⑷获得区级及以上综合表彰或与学科相关荣誉。

2.教科研工作

⑴2015年1月1日以来,至少有1篇本学科专业论文、案例在教育教学类正规刊物上发表,或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案例评审中获区级二等奖以上。

⑵至少主持1项区级及以上个人课题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市级以上集体课题研究并结题。

3.示范引领

2015年1月1日年以来,开设区级及以上公开课、讲座或参加区级及以上命题至少2节(场、次)。

4.指导青年教师工作

2015年1月1日年以来,指导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教学成绩、学科竞赛、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并产生积极影响。

第一届“江宁区优秀青年教师”

1.教学工作

申报学科须与本人2015年1月1日以来任教学科相一致,并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⑴所教考试学科的均分(综合得分)至少有2次位居校均以上。或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接手薄弱班级,明显提升。

⑵所教非考试学科辅导学生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内比赛获得校级及以上集体奖至少1项,或组织、参加校内本学科学生集体活动至少1次。

⑶参加校级及以上学科教学竞赛、基本功评比取得区级以上奖至少1项。

⑷获得校级及以上综合表彰或与学科相关荣誉。

2.教科研工作(符合下列其中之一)

⑴2015年1月1日以来,至少有1篇本学科专业论文、案例在区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刊物上发表,或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案例评审中获区级及以上奖项。

⑵至少主持1项区级及以上个人课题或参与区级及以上集体课题研究并结题。

3.示范引领

2015年1月1日以来,校级及以上公开课、讲座或命题至少2次(场、次)。

五、申报材料

各类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荣誉证书、获奖证书、证明材料、论文、论著的获得或正式发表(出版)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本次评选相关推荐材料均采用网络填报、提交的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将另行召开会议,作统一布置说明。

需填报、提交的材料如下:

1.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 2015年1月1日以来教学工作材料,下列每项分别不得超过2份:①教学成绩证明;②辅导学生集体项目参赛获奖或组织学生校内活动证明;③参加教学竞赛、基本功评比获奖证明;④获得综合表彰或学科荣誉证明。

3.2015年1月1日以来教科研工作材料,下列每项分别不得超过5份:①学科专业论文、案例发表或获奖材料;②主持、参与课题研究材料。

4.2015年1月1日以来示范引领材料,下列每项分别不得超过5份:①公开课材料;②讲座或命题材料。

5.2015年1月1日以来指导青年教师工作材料,总计不得超过3份:指导青年教师在教学成绩、学科竞赛、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的成绩材料。

上述材料在网络填报、提交时,相关材料需学校审核并提供证明(具体见网络填报、提交的内容)。

六、几点说明

1.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走专业化发展之路的热情,在现有享受“骨干教师津贴”(培养津贴)的原“区教学骨干”中,年龄超过35周岁(年龄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71231日)、符合新一届区级“带头人”评选“基本条件”第1、2、3、4、7款的规定、参与了2018年新一届区级“带头人”全程评选而未获得新一届区级“带头人”称号者,在“十三五”期间,由教研室依据有关规定考核和发放培养津贴(不含到龄退休者)。

2.区级学科教学带头人评选已满三届者,或获得南京市优秀青年教师称号者,不再参加新一届区级“带头人”的评选。

3.区级学科教学带头人和德育工作带头人不得兼报,但按学科申报“带头人”时兼报同学科区级优秀青年教师。但必须上报相应评审材料至教研室(申报登记表、申报表上均须注明兼报“骨干”)。

4.从区外调入我区教育系统工作的区(县)级学科教学带头人,如需取得第届“江宁区教学带头人”称号,须申报参加评选

5.对获得区级(含)以上教师专业发展称号者的培养津贴发放按照《关于江宁区教育系统优秀人才培养津贴的发放管理办法》(江宁教人〔2017〕27号)执行,遵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发放。

6.本次评选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评优表彰、评审考核管理工作的规定》(宁教人〔2013〕17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七、时间安排

1.2018年3月15日前,各校统一上报参加评选人员的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学科类评选材料报区教研室503室。

各校上报评选人员的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时,按文后附表样式填写评选登记表,并交纸质稿、电子稿各一份。(发电子稿的邮箱为jnjys@163.com

   2.材料评审、教学绩效考核评审4月中下旬完成。

   3.报评人员的笔试4月中下旬完成(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4.报评“学科带头人”的人员课堂教学考核5月中下旬完成(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5.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评选和重新认定工作。

八、评审项目及赋分

区学科带头人总分300分,区优秀青年教师总分200分。

1.笔试:“专业基础知识与教学基本理论水平” 考核,100分。

2.材料:“教育教学绩效”“教科研成果”考核,100分。

3.面试:“课堂教学水平(含教学基本技能)” 考核,100分。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2018年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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