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学校教职工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保证电动车充电的安全,规范电动车充电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充电处只限本校教职工使用,学生车辆和校外人员车辆不得入内。
二、教职工本人须对车辆进行安全状态确认,使用正规合格的充电设备,并做好常规检查,确保充电安全。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学校及他人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由车主本人负责。严禁雨雪、大雾、潮湿天气充电,禁止用衣物、护膝等可燃物覆盖在充电器上。
三、电动车充电时须停放整齐,因充电装置有限,不充电或充电完成的车辆不得放置在充电车棚内,请及时移出以便他人充电。
四、充电完成后不得将充电器放置或悬挂在充电处的地面或栏杆上。充电器及随车物品由各人自行保管,切勿将贵重物品放置在车上,如有遗失,由个人承担。
五、总务处与安保办负责电动车充电处的常规管理,当班保安负责充电处日常安全检查和监管,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协助规整电动车的摆放秩序,保持充电处的整洁有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六、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挪动。
七、本充电处的供电时间为每天的06:00至22:30。
2019年10月